(2017)豫0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康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赵志刚、赵志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康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赵志刚,赵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康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志刚,男,54岁,1963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志坚,男,45岁,1972年4月18日出生。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康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赵志刚、赵志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时间提供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彦超审判员 杜 虎审判员 遆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