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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郝云霞,郝云秀申请执行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云霞,郝云秀,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郝云霞,住巴彦淖尔市。申请执行人郝云秀,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95XXXX法定代表人:王然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聂建勋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