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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卫荣、范招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卫荣,范招连,刘伟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734号原告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8431505XH。法定代表人蔡忠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海耀、谢华成,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告马卫荣,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生,永定经营者,住址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范招连,女,汉族,1984年5月3日生,永定经营者,住址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刘伟传,男,汉族,1977年9月9日生,福州负责人,住址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卫荣、范招连、刘伟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福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海耀、谢华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卫荣、范招连、刘伟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马卫荣于2014年1月26日取得原告授信150万元,以刘伟传享有合法权利的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提供抵押担保。马卫荣、刘伟传于2014年1月26日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马卫荣于2016年1月21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期限1年,范招连于同日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该笔借款于2017年1月20日到期后,马卫荣未能按时结清贷款本息。截止到2017年4月9日,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275750.72元、利息25510.06元。请求依法判令:1、马卫荣、范招连立即归还本金1275750.72元、利息25510.06元,及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房产价款优先受偿,刘伟传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马卫荣、范招连、刘伟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马卫荣于2014年1月26日取得原告授信150万元,以刘伟传享有合法权利的座落于永定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提供抵押担保。马卫荣、刘伟传于2014年1月26日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马卫荣于2016年1月21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期限1年,范招连于同日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该笔借款于2017年1月20日到期后,马卫荣未能按时结清贷款本息。截止到2017年4月9日,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275750.72元、利息25510.06元。本院认为,马卫荣、范招连向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00000万元,刘伟传以自已享有合法权利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有各方当事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为据,并在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发放了贷款,马卫荣、范招连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马卫荣、范招连归还借款本金1275750.72元、利息25510.06元及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范招连系马卫荣的配偶,其承诺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刘伟传自愿以自已享有合法权利的房产作抵押担保,依约应在马卫荣、范招连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以自已抵押担保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马卫荣、范招连、刘伟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马卫荣、范招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结欠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275750.72元、利息25510.06元及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马卫荣、范招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以刘伟传坐落于永定的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等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50元,由马卫荣、范招连、刘伟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 晖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