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加金与被执行人周京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郑加金。被执行人:周京伦。申请执行人郑加金与被执行人周京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4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京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京伦自动交付。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郑加金与被执行人周京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