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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于庆江、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庆江,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739号申请执行人于庆江。被执行人李明。申请执行人于庆江与被执行人李明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73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存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