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防行政征收非诉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于占武,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新春,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于泳,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干部。被执行人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印建平,该公司项目经理。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人防收字﹝2016﹞第(5)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定被执行人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宁江区康宁街铁西北侧5926平方米综合楼工程中,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松人防收字﹝2016﹞第(5)号行政征收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8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松人防收字﹝2016﹞第(5)号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松人防收字﹝2016﹞第(5)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学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薛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克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