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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恢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德文与曹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文,曹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文,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瓦房市。被执行人:曹楠,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申请执行人王德文与被执行人曹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13执恢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