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恢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德文与曹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文,曹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文,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瓦房市。被执行人:曹楠,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申请执行人王德文与被执行人曹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13执恢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