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5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俞伟华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俞伟华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56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被执行人:俞伟华公民身份号码:×××20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95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伟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俞伟华名下有车辆(浙G×××××号宝马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浙G×××××号宝马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冯运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