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小刚与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刚,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642号原告刘小刚,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委托代理人邵润连,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刘小刚的母亲,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上保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92696949X。法定代表人柳建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新海,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刚诉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刘小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