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刘成与张雷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成,张雷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386号原告:张刘成,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乌鲁木齐市二宫乡五队。被告:张雷生,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青新二巷**号。原告张刘成与被告张雷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刘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刘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穆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