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恢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飞与方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方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08号申请执行人高飞,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方志敏,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23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高飞与方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6万元,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4万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申请人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