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啄木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啄木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胜,连云港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毅,夏雪,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6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徐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啄木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路香溢世纪花城综合楼12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王胜,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胜,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电光明小区A9号楼5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杨毅,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毅,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夏雪(系被告杨毅妻子),女,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健(系被告杨毅哥哥),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啄木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胜、连云港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毅、夏雪、杨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执362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