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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卫春艳杨志国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春艳,杨志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278号原告卫春艳,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青冈镇福源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杨志双,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青冈镇乐园新邨*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原告卫春艳与被告杨志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5月20原告卫春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卫春艳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