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卫春艳杨志国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春艳,杨志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278号原告卫春艳,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青冈镇福源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杨志双,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青冈镇乐园新邨*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原告卫春艳与被告杨志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5月20原告卫春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卫春艳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