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东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振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振国,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袁帅,张菲菲,袁文杰,王艳芳,张伟,王兴云,袁国栋,袁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异51号异议人(案外人)山东东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秦程亮,董事长。异议人(申请人):陈振国,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袁家村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6578424-9。法定代表人:袁帅,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北二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7744414-5。法定代表人:王兴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建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746518-4。法定代表人:袁国栋,经理。被执行人:袁帅,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张菲菲,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袁文杰,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王艳芳,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王兴云,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袁国栋,男,1964年4月2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袁国梁,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陈振国、诉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统一陶瓷有限公司、袁帅、张菲菲、袁文杰、王艳芳、张伟、王兴云、袁国栋、袁国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山东东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振国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山东东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查查明,陈振国申请执行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统一陶瓷有限公司、袁帅、张菲菲、袁文杰、王艳芳、张伟、王兴云、袁国栋、袁国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法律文书号为(2014)川商初字第720号,执行案号为(2015)川执字第270号。2016年12月27日甲方陈振国与乙方山东东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将(2014)川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全部转让于乙方。双方并共同提出请求,请求将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原来的陈振国变更为山东东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上述事实,有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的申请等为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山东东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2015)川执字第27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福生审 判 员 高 喜审 判 员 武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