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戴德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戴德英,詹冬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营业执照代码91330802847759901Q,住所地:衢州市西安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霄云,行长。被执行人:戴德英,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詹冬园,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戴德英、詹冬园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419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戴德英、詹冬园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浙0802执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