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3执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晓亮与叶世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亮,叶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232-1号申请人张晓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叶世宏,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张晓亮申请执行叶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叶世宏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及证券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晓亮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3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永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