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盘锦顺丰米业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盘锦顺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盘锦顺丰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顺丰米业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1102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102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王 光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