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秋生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秋生,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174号原告:田秋生。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邹国发。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秋生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日欣主审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秋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秋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秋生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田秋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