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赤斌与李佳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赤斌,李佳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55号原告:何赤斌,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生,个体户,现住普洱市宁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明,江城县勐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佳联,女,汉族,1987年12月16日生,云南省江城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康,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百世快递普洱市区一部经营者,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何赤斌与被告李佳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当为由,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赤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赤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赤斌负担。审判长 刀 楠审判员 辛高云审判员 段经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玢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