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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桂祥与范立凤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祥,范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660-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祥,男,汉族,住所地林口县。被执行人范立凤,女,汉族,住所地林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范立凤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