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执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桂祥与范立凤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祥,范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660-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祥,男,汉族,住所地林口县。被执行人范立凤,女,汉族,住所地林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范立凤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