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连中集重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中集重化装备有限公司,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中集重化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钢,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娟,董事长。申请人大连中集重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4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中集重化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87855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大连中集重化装备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2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