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常德与龙口市诸由观镇魏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常德,龙口市诸由观镇魏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李常德,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龙口市诸由观镇魏家村民委员会。申请人李常德与被执行人龙口市诸由观镇魏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龙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卢景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封绍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