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29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音克西克与博湖县金海育苇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音克西克,博湖县金海育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9民初230号原告巴音克西克,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博湖县。被告博湖县金海育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湖县本布图镇那音托勒盖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桂芝,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音克西克诉被告博湖县金海育苇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音克西克于2017年5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博湖县金海育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音克西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原告巴音克西克负担。审判员 金 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