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剑与徐希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854号本院在执行朱剑与徐希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民初字第05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希波应给付申请人朱剑25000.0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徐希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