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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王君清与于旭山、刘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清,于旭山,刘得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443号原告王君清,女,住饶河县饶河镇。被告于旭山,男,住饶河县大通河乡镇江村。被告刘得胜,男,住饶河县饶河镇。原告王君清与被告于旭山、刘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君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王君清负担。审判员 崔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泓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