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8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神以子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格县人民法院,神以子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14号申请执行人普格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神以子拉。本院在执行普格县人民法院与神以子拉罚金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普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