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神以子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格县人民法院,神以子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14号申请执行人普格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神以子拉。本院在执行普格县人民法院与神以子拉罚金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普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