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本军、滕西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军,滕西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本军,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滕西臣(滕希臣),男,1953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本军与被执行人滕西臣(滕希臣)买卖合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滕西臣(滕希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