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萝北支行与袁会武、苗丽萍、孙永兴、薛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萝北支行,袁会武,苗丽萍,孙永兴,薛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萝北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辉,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宇,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委托代理人:魏建礼,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被告:袁会武,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被告:苗丽萍,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被告:孙永兴,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被告:薛树龙,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萝北支行与袁会武、苗丽萍、孙永兴、薛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萝北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萝北支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萝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94.5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李振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