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胤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256号被执行人广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拥军路D-29号。法定代表人刘三元。被执行人邵胤杰,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广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胤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7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胤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胤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胤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皮祀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书记员 麦有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