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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桥支行与褚守余、刘玲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桥支行,褚守余,刘玲玲,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195号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桥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头桥镇通达路33-3号。负责人韦金标,行长。被申请人:褚守余,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申请人:刘玲玲,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朱强,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桥支行与被申请人褚守余、刘玲玲、朱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桥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褚守余、刘玲玲、朱强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褚守余、刘玲玲、朱强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维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