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佘永琴与周宪红、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永琴,周宪红,李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佘永琴,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周宪红,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李红卫,女,汉族,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在执行佘永琴与周宪红、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宪红、李红卫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佘永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