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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佘永琴与周宪红、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永琴,周宪红,李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佘永琴,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周宪红,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李红卫,女,汉族,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在执行佘永琴与周宪红、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宪红、李红卫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佘永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