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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675杨成龙与张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龙,张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675号原告:杨成龙,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委托代理人:冯正标,连云港市海州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书成,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龙与被告张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龙撤诉。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审判员  曹洪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