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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成明冲与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明冲,刘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成明冲,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刘丽丽,女,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成明冲与被执行人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崇民初字第0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丽丽银行存款人民币10443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