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灯娥与陆江、陆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灯娥,陆江,陆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326号原告:孙灯娥,女,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蒙城县,被告:陆江,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蒙城县,被告:陆建军,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灯娥与被告陆江、陆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灯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灯娥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书记员 贾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