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张文举、张涛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张文举,张涛,六安市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61059295-5。负责人:杨林,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文举,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张涛,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被告张文举弟弟。被执行人:六安市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金太阳汽车城,组织机构代码66141310-1法定代表人:蒯学平,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张文举、张涛、六安市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文举、张涛、六安市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举、张涛、六安市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836元,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蒋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