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威与刘建新、姜英月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威,刘建新,姜英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威,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执行人:刘建新,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英月,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威与刘建新、姜英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建新、姜英月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景 宏审判员 张 春 玉审判员 赵 瑞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额尔敦宝力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