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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海与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453号原告何海。被告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臻。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雱。委托代理人高玉恒。原告何海与被告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海承担。审判员  郑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