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海与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453号原告何海。被告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臻。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雱。委托代理人高玉恒。原告何海与被告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海承担。审判员 郑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