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荣立、董晨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立,董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王荣立,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董晨明,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王荣立与董晨明(2015)宁民初字第320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审判员 苑文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连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