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27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韩俊玲与王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玲,王磊,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27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韩俊玲,女,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韩俊玲申请执行王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磊、王丽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人韩俊玲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俊玲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交叉执行申请,2017年5月1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案由开封市龙庭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韩俊玲申请执行王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