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松涛申请刘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涛,刘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陈松涛,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振华,男,汉族,1959年4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松涛与被执行人刘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松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振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韩涛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