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廷刚与乔排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廷刚,乔排房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762号原告郭廷刚,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410839102。被告乔排房,又名乔国房,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兆丰大道东侧欧洲花园B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洋,沈丘县槐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廷刚与被告乔排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乔排房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以其已就本案争议房屋已提起行政诉讼,且商水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乔排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乔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赛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