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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洲与骆效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洲,骆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7号申请人王洲,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骆效宏,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王洲与骆效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5)西铁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骆效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洲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53.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其后,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到期债权申请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骆效宏对案外人王瑞的到期债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案外人王瑞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后王瑞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其后王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交纳了对骆效宏的到期债务3281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了全部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将该笔标的款交付申请人。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5)西铁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文锋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