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路某与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701号申请人路某,女性,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宋某,男性,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路某与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某应返还申请人路某陪送物品已交接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镇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