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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项海鲲、付小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海鲲,付小龙,许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118号申请人:项海鲲,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付小龙,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许有喜,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项海鲲与付小龙、许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付小龙、许有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