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百利化工有限公司、祝晓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百利化工有限公司,祝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百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北1069号。法定代表人:杜旭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祝晓明,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百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祝晓明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祝晓明所有的银行存款496100元。款汇至收款单位: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95×××2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裘 海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