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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9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耿某与张某1张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443号原告:耿某,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凤琼,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1,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某2,女,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某3,女,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某4,女,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耿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