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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国晨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国晨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吴卫国,沈菊兰,徐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831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19弄金穗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周辞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国晨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卫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卫国,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沈菊兰,女,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徐才良,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国晨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吴卫国、沈菊兰、徐才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7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国晨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吴卫国、沈菊兰、徐才良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国晨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吴卫国、沈菊兰、徐才良支付执行款1561329.76元及利息,执行费18013.3元,诉讼费94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国晨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吴卫国、沈菊兰、徐才良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国晨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吴卫国、沈菊兰、徐才良尚应支付执行款1561329.76元及利息,执行费18013.3元,诉讼费9426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吴卫国名下有一辆为浙B×××××的马自达牌轿车,在(2016)浙0225执1442号案件中已移交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国晨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吴卫国、沈菊兰、徐才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8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罗鹏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