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冯忠申请执行宋兴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忠,宋兴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冯忠,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宋兴志,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冯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309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执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凡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