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申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洪留与塔城市也门勒永信砖厂、张永清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洪留,塔城市也门勒永信砖厂,张永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原告、上诉人):李洪留,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塔城市也门勒永信砖厂。地址:塔城市也门勒乡政府旁。法定代表人:王海龙,砖厂负责人。被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张永清,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永信砖厂负责人。再审申请人李洪留因与被申请人塔城市也门勒永信砖厂、张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42号民终470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洪留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依法支持申请人在一审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返还申请人预付款项24632元,返还定金200000元,赔偿定金违约金200000元以及赔偿损失136095元,合计560727元。事实及理由:一、一、二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的再审法定情形,应当对案件提起再审:l.本案一、二审认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完全错误,双方合同中明确2014年7月7日至甲方(申请人)本次合伙销售结束,在合同中第五条约定,甲方在合同到期后30日内应将合同订单数量价款或者剩余砖款结清。2014年8月23日双方指派人员进行清点清算,因此该时间节点证实双方合同履行期限。2.一、二审关于主体认定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永清签订合同并且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张永清,而且最终清算也是与张永清进行,一、二审关于主体认定错误,与案件事实不符。一、二审认定申请人与砖厂签订合同没有依据,属于错误认定。3.一、二审认定申请人违约超出诉讼范围,被申请人并没有提出反诉,包括合同履行和定金等均没有提出反诉,在此情形下认定申请人违约完全错误。4.按照账目核算,被申请人多收取申请人砖款24632元事实清楚,一、二审不予返还没有事实根据。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6款的再审法定情形,应当对案件提起再审:1.一、二审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完全错误,对此在双方合同中已经明确而且与清算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中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同时也不存在申请双方关于合同履行至2014年年底的约定。因此一、二审适用《合同法》第12条、44条、46条完全错误。2.一、二审认定申请人违约超出案件审理范围,对此被申请人并没有提出反诉,因此一、二审对此适用法律错误。3.一、二审确定的案由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本案中申请人除定金20万元外已经向被申请人张永清超付预付砖款24632元,双方2014年清算后再也没有发生业务,被申请人更没有向申请人移交一块砖,因此多付款和定金应当返还,但是一、二审对案件根本事实不予查证、甚至明显回避,纯属于人为的认定事实错误且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完全说明一、二审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在证据适用和证据审查认证方面存在人为的缺失和法律水平的失准,根本不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标准,应当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以上作为再审事由和请求,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纠正一、二审判决的错误认定。本院审查认可(2016)新42民终47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张永清是管理砖厂的负责人,李洪留与张永清签订合同,并收取款项的行为系永信砖厂的职务行为,永信砖厂与李洪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l4年8月23日双方只是对合同履行期间红砖销售及库存情况进行清点,并没有形成书面结算协议,该清算不能证明双方合同履行完毕。故合同结束时间应当认定为2014年年末;李洪留于2014年8月23日单方终止合同突然离场,导致工人讨薪无门的集体上访事件,为避免事态的扩大,永信砖厂借款发放工人工资。永信砖厂对库存红砖进行处理属于避免损失扩大的行为,并没有给李洪留造成损失。因此,永信砖厂不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再审申请人李洪留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洪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全 兴审判员 吾 斯 曼审判员 阿依努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国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