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西江开电器开关厂与吉安市吉泰五金机电泵阀经营部、吴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开电器开关厂,吉安市吉泰五金机电泵阀经营部,吴小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648号原告:江西江开电器开关厂,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村青山湖南大道西侧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0554436-6。法定代表人:叶明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国锋,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吉泰五金机电泵阀经营部,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30号天安花苑1-3幢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802600155109。经营者,李群,女,198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吴小云,男,198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市吉泰五金机电泵阀经营部原经营者。本院在审理江西江开电器开关厂诉与吉安市吉泰五金机电泵阀经营部、吴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江开电器开关厂于2017年5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西江开电器开关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江开电器开关厂撤回起诉。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江开电器开关厂自行承担。审判员 付文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晓 来源:百度“”